服务热线:13349392862 黑龙江省陕西商会
商会章程

黑龙江省陕西商会章程(第一版)

发布时间:2024-09-16 23:33:0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黑龙江省陕西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黑龙江省陕西籍的企业、公司以及经济类组织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联合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发挥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相互交流合作,共同繁荣发展;实现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三)坚持对广大会员进行团结、交流、拓展、引导、服务,提升秦商形象,维护商帮合法权益,整合多方资源,谋求更大发展。为黑龙江和陕西两地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黑龙江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黑龙江省合作交流办公室,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东方大街与丽江路交汇处,汇智中心D座90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发挥商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为会员提供信息、科技、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等各类服务;

(三)组织会员进行国内、外业务考察洽谈;

(四)组织会员举办商贸展销洽谈会、展销会、订货会、贸易洽谈、招商引资、信息交流、组织考察及各类业务培训;

(五)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促进黑龙江省与陕西省经贸合作,协助招商引资等工作;

(六)举办多种形式的活动,提高会员整体素质,树立“秦商”的良好形象;

(七)发扬“秦商”创业精神和悠久文化,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先富帮后富,走共同富裕的道路,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八)开展会员之间的联谊活动,联络感情,增进友谊,为会员调解纠纷,达成共识;

(九)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学科、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遵守国家宪法、法规,无严重犯罪记录;

(五)热心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六)其他自愿加入本会的有识之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商会理事会委派人员对申请入会会员进行走访了解,报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商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向本会申请获得求助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协助本会开展有关工作和提供方便;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各种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或监事的工作报告;

(六)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 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三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会须有2/3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主持、制定本会的发展战略和计划。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制定及完善本会规章制度,负责预算内财政经费开支审批,负责本会的保密和信息交流工作;

(六)协调本会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兄弟团体间的关系并加强对外的联络工作;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两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推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对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会长办公会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或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或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三人同时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同时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或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费收取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具体会费收费标准经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